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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可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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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是对城镇体系规划阶段的规划说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已不存在的“文化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文物古迹或风景名胜区保护的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制定保护框架,确定建筑控制高度的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带有全局性、专业性较强的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的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是对城镇体系规划阶段的规划说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已不存在的“文化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有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即是文物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可在都市性质中表述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其他专业规划具有制约作用  经同意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具有法律效力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没有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不一定有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添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乡  历史文化名村  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在历史文化名城内禁止建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公共设施的新建、扩建活动  
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  对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  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在调整或修订总体规划时,应同时补充或完善保护规划的意见  
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保护地段  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  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创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文物古迹或风景名胜区保护的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制定保护框架、确定建筑控制高度的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带有全局性、专业性较强的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的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即是文物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可在城市性质中表述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其他专业规划具有制约作用  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具有法律效力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北京宪章》  
《城乡规划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文物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村与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文化名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乡与历史文化名村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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