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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关、张、赵四人投资设立S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刘某持股40%,关某持股30%,张某持股 29%,赵某持股1%。2007年关某病故,其遗嘱中将其S公司股份留给其女关某某(时年11岁)所有,并由其妻尹某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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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刘、张、赵、王、李5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刘、张、赵3人补足  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刘、张、赵、李4人补足  
恒润公司可以和复星制衣厂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刘某可以张某为恒润公司唯一股东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在设立恒润公司后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张某在设立恒润公司后不得再投资设立复星制衣厂  
关某某继承关某股份进入S公司。必须经刘、张、赵三人过半数同意  若尹某和关某某不想参与S公司经营,则可以将继承股份转让,转让需征得刘某同意  若尹某和关某某决定转让股份并经S公司全部股东同意。张某、赵某及非股东王某皆表示愿意购买,若均达不成协议,同等条件下张某与赵某可按照。29:1的比例收购  法院强制转让刘某股份,必须先通知S公司及全体股东,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放弃  
应当由王某召集  应当由刘某召集  由股东四人推举一名股东召集  王某、刘某、赵某均有权召集,李某无权召集  
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对公司来说,刘某具有股东资格  刘某以自己为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由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张某,且张某知道刘某代王某持股,张某可以取得股权  王某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关某某继承关某股份进入S公司。必须经刘、张、赵三人过半数同意  若尹某和关某某不想参与S公司经营,则可以将继承股份转让,转让需征得刘某同意  若尹某和关某某决定转让股份并经S公司全部股东同意。张某、赵某及非股东王某皆表示愿意购买,若均达不成协议,同等条件下张某与赵某可按照。29:1的比例收购  法院强制转让刘某股份,必须先通知S公司及全体股东,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放弃  
李某,该公司股东  张某,该公司董事  陈某,该公司监事  刘某,该公司的债权人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刘、张、赵、王、李五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李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设立昌治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张某不得再投资设立印刷厂  刘某可以张某为昌治公司唯一股东为由,请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昌治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张某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昌治有限责任公司与皋治印刷厂可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刘某等5人  刘某、关某、张某、赵某  刘某、关某、张某  5人均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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