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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说法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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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与他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在地下设立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  外商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条件与境内企业相同  外商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具有“三资企业”的特殊身份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要式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不经登记不生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分别转让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不予补偿  司法机关有权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行政机关有权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在地表以下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国有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建造和保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通过划拨方式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成立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权利内容的特定性  空间的无限性  权能的差别性  可以分层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国家有权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家提前收回经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予适当补偿  因土地使用者正常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行政机关有权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司法机关有权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时设立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因迁移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应有偿收回  无偿收回划拔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地上建筑物不予补偿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连续1年未使用的,应无偿收回  
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定给新的受让人  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破产时,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国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破产时,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除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乡镇企业对其经营用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不得单独抵押  在抵押权实现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  在用途上,禁止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集体用地使用权的权能主要表现在占有和使用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含处分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登记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国家不得收回该土地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无偿的  有些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具有一定的有偿性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  交易受到严格限制  
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定给新的受让人  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破产时,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国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破产时,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可以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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