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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的 连续一年“年检不合格”的 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且情节严重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
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 连续一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且情节不严重 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自有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拥有一定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以非国有资产为主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来源多样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需要收取有关费用时,应当经税务部门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开立银行账户,并将银行账号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有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某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办公场所需要变更,在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某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人之间友好协商后对合伙协议作出修改,不再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与社会团体不同,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层次上的区别 我国有统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行业不同,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程序也各不相同
财政部门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建账、依法管理资产 财政部门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具备规范会计行为并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税务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的政府资助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实行免征企业所得税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资)
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不管当年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每年都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请报表和会计报表 某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整改期间,登记管理机关封存了它的等级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某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在被责令整改期间继续开展活动 某民办非企业单位2010年8月成立,2011年未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检材料 某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把本年度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不列为本单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能中请法人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内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外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合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 教育卫生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民政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经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某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在被责令整改期间继续开展活动 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不管当年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每年都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请报表和会计报表 某民办非企业单位2010年8月成立,2011年未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检材料 某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整改期间,登记管理机关封存了它的等级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某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把本年度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不列为本单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然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不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规定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发生根本变化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能申请法人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3/4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来源于发起人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时的验资报告,只能由具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进行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需要收取有关费用时,均向税务部门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开立银行账户,并将银行帐号报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有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 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市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业务主管单位 国务院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