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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产而取得的租金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屋 抵押期满权属转让给债权人的房产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赠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产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自2002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革命老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个体工商户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款 个人通过国家机关,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对贫困山区的捐赠 个人独资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农村小型医院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对希望小学的捐赠
个体工商户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款 个人通过国家机关,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对贫困山区的捐赠 个人独资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农村小型医院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对新建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生产企业的捐赠
用于科研机构研究经费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革命老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对新建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生产企业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对青少年活动中心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对贫困山区的捐赠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革命老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用于科研机构研究经费的捐赠 个人通过社会公益事业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通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向灾区的救济性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个人的所得(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对新建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营利的社会团体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直接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