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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用质量好、能长期保存的图纸绘制宗地草图。宗地草图的规格为32开、16开或8开,对特大宗地可分幅绘制 宗地草图以概略比例尺,用2~4H的铅笔绘制,线条、字迹要清楚,数字、注记、字头要向北、向西书写,斜线字头垂直斜线书写 宗地使用者名称注记在宗地内,字头一律向北书写,本宗地相邻界址点之间的距离及界址点与相邻地物的关系距离等所有勘丈数据、几何条件都要进行注记 界址边长注记在界址线内,建筑边长注记在界址线外,界址点与相邻地物的关系距离注记在相应的位置 宗地草图必须实地绘制,一切注记应实地丈量记录(边长较长的界址边允许用坐标反算),不得涂改,不得复制
按一宗地处理 按共用宗地处理 划分为若干宗地 暂不划宗地
认真掌握土地分类含义,注意区分相近的地类 在冬季,地物少,要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实地询问,确定地类 对于大型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宗地,如宗地内土地利用类别明显不同,并且土地类别界限明显,土地面积较大,则应在宗地内区分出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别 土地利用类别的界限,应在工作底图上表示清楚 一般不采用参照物
按一宗地处理 按共用宗地处理 划分为若干宗地 暂不划宗地
特大型工矿企业为200~100年 大型工矿企业为100~50年 中型工矿企业为50~20年 小型工矿企业为10年
旧宗地号将作为历史,不复再用 分割后面积较大的宗地采用旧宗地号,其他宗地重新编号 分割后面积较小的宗地采用旧宗地号,其他宗地重新编号 分割后任意一个宗地都可以采用旧宗地号。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除行政区划变化引起宗地档案的变更外,所有地籍号不变更 当行政界线区划变化引起宗地地籍号变更后,应利用变更后的街道、街坊编号取代原街道、街坊编号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无论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号一律不得再用 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加支号顺序排列,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的最大宗地号加支号表示
按一宗地处理 按共用宗地处理 划分为若干地 暂不划宗地
若新增宗地属新增街道、街坊,其宗地号须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编号,新增街道、街坊编号须在调查区最大街道、街坊号后续编 在长期的地籍管理过程中,一个宗地号对应着惟一的一个宗地 若新增宗地划归原街道、街坊内,其宗地号须在原街道、街坊内宗地最大宗地号后续编 界址未发生变化但权属发生了变化的宗地应赋予新号 宗地合并、分割、边界调整时,宗地形状会改变,这时宗地必须赋以新号,旧宗地号可以赋给某宗子宗地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除行政区划变化引起宗地档案的变更外,所有地籍号不变更 若新增宗地属新增街道、街坊,其宗地号须在原街道、街坊内宗地最大宗地号后续编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无论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号一律不得再用 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的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
认真掌握土地分类含义,注意区分相近的地类 在冬季,地物少,要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实地询问确定地类 对于大型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宗地,如宗地内土地利用类别明显不同,并且土地类别界限明显,土地面积较大,则应在宗地内区分出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别 土地利用类别的界限,应在工作底图上表示清楚 一般不采用参照物
绝对指标 相对指标 总量控制指标 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
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块地,并且相互之间界线难以划清,应平均划分为若干宗地 对大型工矿,如被公用道路、河流分割的,应按共用宗地处理 当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时,可按各自使用的建筑面积分摊宗地面积 对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的特大宗地,有明显不同的用途,且面积较大,应用地类界线(或线状地物)划分为若干宗地 宗地内,几个建筑物分别属于不同的使用者,除建筑占地外,其他用地难以划分的,应视为一宗地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除行政区划变化引起宗地档案的变更外,所有地籍号不变更 若新增宗地属新增街道、街坊,其宗地号须在原街道、街坊内宗地最大宗地号后续编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无论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粤一律不得再用 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的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
宗地内几个建筑物分别属于不同的使用者,除建筑占地外,其他用地难以划分的,应视为一宗地,在确定每个使用者分摊的共用面积时只能按建筑物占地面积分摊 对大型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等特大宗地,如被公用道路、河流分割的,应划分为若干宗地 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块地,并且相互之间界线难以划清,应按共用宗地处理 对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的特大宗地,有明显不同的用途,且面积较大,应用地类界线划分为若干宗地
各分割宗地平均 各分割宗地价值比例 各分割宗地面积比例 地籍管理部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