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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更换担保人,或减少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 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抵押物因毁损价值明显减少,借款人按贷款银行要求重新落实抵押 抵押人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擅自出租抵押物
借款人拒绝贷款银行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抵押人未通知银行为抵押物购买保险并以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担保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抵押人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擅自重复抵押抵押物 担保人发生暂时性经营亏损
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要求更换担保人 向借款人就读的公立大学追偿 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借款人未能按“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借款人未按“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抵押物受毁损导致其价值明显减少,借款人按贷款银行要求重新落实抵押的 出质人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擅自赠与质押物的
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或寅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 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破产、受刑拘留、监禁,以致影响债务清偿的 担保人(非自然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或已经法律程序宣告破产,影响债务偿还或丧失了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借款人、担保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银行权利实现的 借款人身患重病,向所在学校申请休学一年,得到学校批准
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向保证人追偿
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银行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借款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抵押人取得银行书面同意赠与抵押物的情况 借款人未能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冻结借款人的所有资金账户 要求更换担保人 定期在公开报刊上公布违约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抵押物因毁损价值明显减少,借款人按贷款银行要求重新落实抵押 抵押人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擅自出租抵押物
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要求更换担保人 向借款人就读的公立大学追偿
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要求更换担保人 向借款人就读的公立大学追偿 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要求更换担保人,或减少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 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
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 借款人破产,以致影响债务无法清偿 担保人(非自然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丧失了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借款人、担保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 借款人发生临时短暂的经济困难
借款人死亡,或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违约行为 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借款人受监禁以致影响债务清偿 借款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 担保人破产以致影响债务清偿
要求更换担保人,或减少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 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