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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制度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一项制度 代位求偿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之后 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必须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原有求偿权相等 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转移了的物权
汽车保险 倍用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死亡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中都允许保险人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人身保险不允许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权利
损失通知→赔偿保险金→审核保险责任→进行损失调查→代位求偿→损余处理 损失通知→代位求偿→审核保险责任→进行损失调查→损余处理→赔偿保险金 损失通知→审核保险责任→进行损失调查→赔偿保险金→损余处理→代位求偿 损失通知→进行损失调查→代位求偿→审核保险责任→赔偿保险金→损余处理
委付适用于全损或部分损失,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推定全损 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的权利义务,而代位求偿权是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委付与代位求偿权都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求偿权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
汽车保险 信用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死亡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代位求偿权的一般原理,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都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 在实践中,各国立法都规定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或雇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保险事故是由上述人员故意造成的 如果允许对上述对象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就得不到实际补偿,保险也就失去了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还可以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X保险公司可以在15万元的范围内向乙行使代位求偿权 X保险公司不可以向乙行使代位求偿权 X保险公司只能在10万元的范围内向乙行使代位求偿权 X保险公司只能在6.67万元的范围内向乙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存在于人身和财产保险合同中 代位求偿权的主体是被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补偿原则派生原则的核心内容 代位求偿权不受保险人实际赔偿数额的限制
损失通知—审核保险责任—进行损失调查—赔偿保险金—损余处理—代位求偿 损失通知—赔偿保险金—审核保险责任—进行损失调查—代位求偿—损余处理 损失通知—代位求偿—审核保险责任—进行损失调查—损余处理—赔偿保险金 损失通知—进行损失调查—代位求偿—审核保险责任—赔偿保险金—损余处理
根据代位求偿权的一般原理,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都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 在实践中,各国立法都规定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或雇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保险事故是由上述人员故意造成的 如果允许对上述对象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就得不到实际补偿,保险也就失去了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还可以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无权擅自放弃对第三者的求偿权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的主体是被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代位原则的核心内容 代位求偿权存在于人身和财产保险合同中 代位求偿权不受保险人实际赔偿数额的限制
在实践中,各国立法都规定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或雇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保险事故是由上述人员故意造成的 如果允许对上述对象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就得不到实际补偿,保险也就失去了意义 根据代位求偿权的一般原理,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都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还可以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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