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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100%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划转股权或资产 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6个月内不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划出放企业在会计上已确认损失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资产收购,所得税要适用特殊性处理规定,其一是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必须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 重组交易中,适用特殊性规定时,双方均不计算所得或损失
被分立资产的公允价值 被分立资产的以原有计税基础 被分立资产的账面原值 被分立资产的评估价值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重组业务中,受让企业支付的对价必须以股权为支付形式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资产收购,所得税要适用特殊性处理规定,其一是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必须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重组交易中,适用特殊性规定时,双方均不计算所得或损失
重组交易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时,双方均不计算所得或损失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资产收购,所得税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之一是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重组符合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的债转股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企业重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6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企业重组交易对价中股权支付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0% 被收购、合并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重组业务中,受让企业支付的对价必须以股权为支付形式
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的30% 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的40% 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的50% 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的60%
税法上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85%,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可以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债务重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资产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收购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受让企业在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75%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85%
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账面原值计算折旧扣除 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账面原值确定 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划入方企业不确认所得 划出方企业不确认所得
历史成本计价 边际成本计价 并购成本计价 综合成本计价
企业合并业务中,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一般性税务处理中,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 特殊性税务处理中,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股权收购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85%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的债转股业务,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分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