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上设置警示标志。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按照指定的时间. 路线. 速度行驶, 并悬挂警示标志, 配备押运人员, 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 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 托运人无需报相关部门批准。 一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 托运人可直接委托承运人运输。 托运人. 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应当提交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 或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