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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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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中心支公司财务部出纳  浏阳支公司办公室负责人  湖南分公司财务部主任会计  新邵营销服务部内勤  
乙构成受贿罪既遂  乙构成受贿罪中止  乙犯罪以后上交赃物的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乙不构成犯罪  
丙构成受贿罪共犯  丙构成介绍贿赂罪  丙构成行贿罪共犯  丙没有实行行为,不构成犯罪  
丙构成受贿罪共犯  丙构成介绍贿赂罪  丙构成行贿罪共犯  丙没有实行行为,不构成犯罪  
乙构成受贿罪既遂  乙构成受贿罪中止  乙犯罪以后上交赃物的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乙不构成犯罪  
丙构成受贿罪共犯  丙构成介绍贿赂罪  丙构成行贿罪共犯  丙没有实行行为,不构成犯罪  
甲的行为只构成放火罪  甲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想象竞合犯  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吸收犯  
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  收入、 支出、 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  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乙构成受贿罪既遂  乙构成受贿罪中止  乙犯罪以后上交赃物的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乙不构成犯罪  
甲的行为只构成放火罪  甲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想象竞合犯  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吸收犯  
甲的行为只构成放火罪  甲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想象竞合犯  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吸收犯  
丙构成受贿罪共犯  丙构成介绍贿赂罪  丙构成行贿罪共犯  丙没有实行行为,不构成犯罪  
王忠是他朋友的儿子;  王忠不是学会计的;  王忠的学历不高;  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甲的行为只构成放火罪  甲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想象竞合犯  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吸收犯  
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从事会计工作不足 3 年以上经历;  没有组织过全面预算工作;  没有担任过副经理。  
甲的行为只构成放火罪  甲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想象竞合犯  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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