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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对其超过部分的增值额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市政规划需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税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20%的,减半征税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30%的,应对其超过部分的增值额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4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属价内税 土地增值税属特定目的税类 土地增值税属资源税类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为房地产转让的增值额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3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高档公寓出售不享受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居住满5年的自用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3年或3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房屋(系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30%的免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税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减半征收 对个人销售住房按5%征收率减按1.5%征收土地增值税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属价内税 土地增值税属特定目的税类 土地增值税属资源税类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为房地产转让的增值额
纳税人建造高级公寓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3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满5年或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论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建造普通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 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 因城市实施规划、 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 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 以上都是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免征 减半征收 不实行优惠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原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原房产应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