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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受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网上受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同时,要求纳税人邮寄纸质资料 通过电话将办理结果正式告知纳税人 特殊时期无须备案,可直接受理纳税人出口退(免)税申报
适用于启运港退税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必须为一类或二类,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时,应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启运”标识 启运数据中的出口数量及单位、总价等项目与结关数据不一致的,以启运数据为准进行调整或追缴已退(免)税款 非特殊原因,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起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免)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出口退(免) 税备案 出口退(免) 税预申报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所涉及的出口业务未办理退(免)税的,暂不办理 所涉及的出口业务已办理退(免)税的,追回已退(免)税款 属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的企业,提出暂停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的意见 按规定对其分类管理类别提出调整意见
《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申请表》 A公司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的书面声明 A公司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A公司2020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财务情况 B公司在A公司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不放弃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的情况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情况 因合并而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的情况 撤回备案事项办结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撤回备案企业的应退税款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的情况 因改制重组而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的情况
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 商业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货物 外贸企业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开户银行及账号”可填写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的综服企业出口退税开户银行及账号
有骗取出口退税记录的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及以下的 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2年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的
填报《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电子数据 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