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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 可以作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权利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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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取回  通过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取回  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回  通过清算组取回  
债权人行使别除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  别除权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  别除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  别除权的权利人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但受破产程序的约束  
我国《破产法》规定了权利人的取回权、出卖人的取回权  取回权的权利人仅限于物的所有人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管理人也可以行使取回权  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出让权  担保债务的履行 别除权  受偿权利  
别除权的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  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限制  别除权应当是经依法申报并经确认的债权  
出让权  担保债务的履行  别除权  受偿权利  
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  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不受破产与和解程序限制  别除权的行使也要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别除权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  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可对和解协议行使表决权  
别除权之债权由于有特定物进行担保,因此不属于破产债权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  别除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处于最优先的清偿顺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别除权包括的中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保证  
取回权  追回权  别除权  抵消权解析;所谓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对取回权予以肯定和规制,是各国破产法的通例,我国破产法第 29 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宣告破产前破产企业全部财产  破产人破产程序开始时至终止所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破产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超过担保债务数额的担保财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  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仍作为特殊债权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为别除权  最优先清偿的是别除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  
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别除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重整程序限制  别除权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  
债权人行使别除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  别除权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  别除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  别除权的权利人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但受破产程序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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