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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现行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相一致,不用与税法的有关会计核算相一致 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税法规定相符合 调整错账的方法应从实际出发,简便易行 在账务调整方法的运用上,能用冲销调整法则不用补充调整法 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会计原理相符合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房屋同等的契税税率征收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一部分土地出让金,减征契税 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正常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不论是否单独计价,均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税法规定的比例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税法规定的比例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以及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一般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金额为营业额 有价证券买卖业务以卖出价为营业额 代理业务以佣金金额为营业额 外汇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机关承受房屋用于办公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经批准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免征契税范围,并且要补缴已经免征的契税税款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实际收到货款的当天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实际收到货款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暂不做纳契税 免征契税 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税法规定不可以税前扣除,按会计处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管理费用 税法规定应作为收入,按会计处理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按会计处理计入应付福利费 税法规定不可以在税前扣除,按会计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法规定应在下一年度税前扣除,按会计处理于当年计入营业费用
一般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有价证券买卖业务以卖出价为营业额 代理业务以佣金金额为营业额 外汇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 以获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 以形式不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相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估价超过原账面价值时,需全额缴纳契税 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估价超过原账面价值时,需补交差额部分的契税 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估价低于原账面价值时,可抵扣派生方、新设方以自行购买等方式取得的房产需缴纳的契税
按税法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的 按税法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税法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税法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的 按税法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按税法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一般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有价证券买卖业务以卖出价为营业额 金融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 外汇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税法规定不可以税前扣除,按会计处理增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管理费用 税法规定应作为收入,按会计处理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按会计处理计入应付福利费 税法规定不可以在税前扣除,按会计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法规定应在下一年度税前扣除,按会计处理于当年计入营业费用
对于一般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也应予以资本化 税法规定的借款费用处理原则,与会计准则上的有关规定完全一致 税法对于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允许税前列支,对于计入财务费用等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允许税前列支 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