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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借助行政力量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向客户给予利益承诺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负面评价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关系
依靠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 对外友好合作 保守秘密 客观公正
尊重竞争对手 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当手段开展业务 依靠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 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公司
不接受不当利益 屈从于领导压力 不因外界干扰而影响专业判断 不因自身利益而使独立性受到损害
依靠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 对外友好合作 保守秘密 客观公正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进行执业活动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可以借助行政力量进行执业活动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友好合作 保守秘密 依靠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 客观公正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进行执业活动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说明如何得知该客户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相同的条件下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竞争 依靠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 尊重竞争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同业,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及其产品和服务 竞争手段应该合法,合规和正当,可以借助行政手段开展业务,但不给予客户或承诺给予客户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对客户一视同仁,照章办事 分析资料要真实可靠 公平竞争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客户要求向其说明如何得知该客户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首先向客户声明其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性质和业务范围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与保险公估标的当事人约定保险公估结论 保险公估机构与客户签订保险公估业务合同,就客户委托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进行执业活动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说明如何得知该客户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