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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 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 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报发证证机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 向发证机关报告 向发证机关备案
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向发证机关报告施工情况 办理开工报告审批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建筑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3个月内开工时,可以申请延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工 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不必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对于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该自中止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1年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