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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拟成立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现金10万元,乙以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作价15万元,丙以其非高新技术的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15万元,丁以其与工商等政府部门的特殊关系及其劳务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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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丁以专利权作价出资  丙以其自己的姓名作价出资  甲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  
北京大地商贸公司  北京666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北京商品贸易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公司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甲、乙、丙、丁四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某有财产时补足  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丁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大地商贸公司  北京666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北京商品贸易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丙、丁、戊补足  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丙、丁补足  甲、乙、丙、丁四人负连带责任,差额由四人补足。  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乙有财产时再补  
北京大地商贸公司  北京666商品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商品贸易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大地商贸公司  北京666商品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商品贸易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四人在章程中约定的数额承担责任  
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股东出资  公司章程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公司名称  
北京大地商贸公司  北京666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北京商品贸易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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