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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基本农田保护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 基本农田保护区所在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不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其应由省级确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缴纳闲置费 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协调发展、配套建设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满1年未使用土地的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但是连续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1年弃耕抛荒的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
满一年未使用土地的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但是连续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一年弃耕抛荒的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国家军事设施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地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土壤改良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基本农田内堆放固体废弃物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 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地改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国家军事设施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地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土壤改良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国家军事设施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地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土壌改良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不准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人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
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 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缴纳闲置费 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国务院 各级人民政府 该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必须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环境保护 基本农业环境保护 基本生态环境保护 基本耕地环境保护
交通 仅国家军事设施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 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