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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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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文书域外和调查取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  在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据此向内地人民法院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后,内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法再行使再审程序  该规定中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作出的生效判决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为2年  
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确定适用有关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台湾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可到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  跨行政区域重大刑事  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刑事、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内地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适用该安排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劳动民事案件的判决适用该安排  经裁定予以认可的判决,与被请求方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不承担提供相关法律资料的义务  
内地与香港相互之间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  《内地与香港司法文书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协商解决  内地与澳门相互之间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  《内地与澳门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解决  
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  跨行政区域重大刑事  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  
有利于保证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  有助于消除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  有助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原则  有利于就地化解纠纷,减轻最高法院本部办案压力  
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行政和民商事  行政和刑事  民商事和刑事  行政、 民商事和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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