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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5日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2日用量 可适当延长处方用量(分隔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用量管理的要求是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三查七对” 处方由调剂、 ?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5日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2日用量 可适当延长处方用量
当日 3日 5日 7日 14日(分隔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三查七对" 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盏签章后有效
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为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门诊一般患者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片剂,每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5日常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 可以适当延长处方用量
不得超过1日 不得超过3日 不得超过5日 不得超过7日
医师开具处方应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三查七对" 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5日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2日用量 可适当延长处方用量,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分隔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
一般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5日常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 可以适当延长处方用量
医师开具处方应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三查七对” 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不得超过1日 不得超过3日 不得超过5日 不得超过7日 不得超过15日
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5日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可适当延长处方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5日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2日用量 可适当延长处方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