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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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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承揽西部地区管道运输建设的施工企业  西部地区新办的电力企业,电力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西部地区新办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西部地区新办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企业  
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企业(内资),交通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  2001~2010年期间,西部地区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  
交通、电力企业  水利、邮政企业  广播电视企业  金融、保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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