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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继承子女的遗产 父母不可以继承子女的遗产 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可以继承继子女遗产
甲丧失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 甲仍享有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 甲继承的遗产份额由白某与丁继承 丁可以代位继承应由甲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具有遗嘱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根据遗嘱确定遗产分配的原则 法定继承依据遗嘱扶养协议确定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根据法律确定遗产分配原则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继承 受遗赠人到期未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视为放弃遗赠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债权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一旦做出口头承诺即生效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继承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财产,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甲无权继承其继父遗产 甲有权继承其继父遗产 甲只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继父遗产 甲应当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继父遗产
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根据法律确定遗产分配的原则 依据法律确定继承顺序 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有效的情况下仍适用
由乙妻、乙母继承乙的遗产,他们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作为乙的遗产共有12间房 作为乙的遗产共有6间房,作为乙妻的遗产共有6间房 因为乙母自乙婚后一直和甲同住,所以甲应当多分房
甲有权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丙的遗产 甲有权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丙的遗产 甲无权继承丙的遗产,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甲既有权继承丙的遗产,又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胎儿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由继承人相互协商返还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律按均等份额分割遗产 凡属法定继承人都有权参加遗产分割 女婿及儿媳丧偶,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却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未出生的胎儿没有继承权
在具备遗嘱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根据遗嘱确定遗产分配的原则 法定继承依据遗嘱扶养协议确定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根据法律确定遗产分配原则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不论有否尽抚养义务,均可按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不予分配
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瞻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仅有甲有权继承乙母遗产 甲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丙是代位继承人 乙母继承乙遗产房屋3间 乙母继承乙遗产房屋2间,甲、丙各继承1间
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是放弃对遗产享有的所有权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又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妻子无权继承丈夫的遗产 父母无权继承子女的遗产
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有权继承 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无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