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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3年后决定开工 建设项目的规模未发生变动 建设项目的地点从城市C改为城市B 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改变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或继续建设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已超过5年,其环境影n向评价文件未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 建设单位未按建设项目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尚未完成,擅自开工建设 虽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未报送,擅自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3年后决定开工 建设项目的地点从城市A改为城市B 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小规模变动 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加以改进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 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一定变动的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轻微变动的
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五年建成投产,其环境影响文件应当报原审扎匕单位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文件应当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核
该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 该项目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发生重大变动的 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的 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建设项目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的重大变动 产品的市场变化 建设地点变化 建筑工程方案变更 总图竖向布置变更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三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未进行简化 规划已批准,但规划的布局发生重大调整后未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已批准,但规划的总规模发生重大调整后未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一些变动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一些变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3年后决定开工 建设项目的地点从城市A改为城市B 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小规模变动 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加以改进
建设项目采取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重大变化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建设项目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评价内容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是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委托有资质的技术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可以随时修改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相关部门备案,不用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末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继续沿用,不必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重大变化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建设项目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