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不得超额存放现金。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企业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由开户银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核定最高限额,一般为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数量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0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量 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企业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企业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支付现金 企业按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写明用途,由本企业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