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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A市B区公安机关有权作出撤销牛某假释的裁定 A市B区人民法院有权作出撤销牛某假释的裁定 A市C区人民法院有权作出撤销牛某假释的裁定 只能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牛某假释的裁定
假释没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不当,没有以抗诉形式提出异议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假释裁定书副本后15日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纠正意见没有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 ,
交执行机关执行 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申请的审查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庭进行 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申请的审查是实质性审查即对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 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从立案受理到作出是否予以执行的裁定,期限是30日 人民法院经审查只要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 权益,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准予执行
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结期限为6个月,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结期限为60日,均不得延长 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案件审结期限为3个月,对不服裁定的审结期限为30日,均不得延长 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案件的审结期限为3个月,对不服裁定的审结期限为30日,均可以延长 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案件的审结期限为3个月,对不服裁定的审结期限为30日,对前者可以延长,对后者绝对不能延长
交执行机关执行 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3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检察院的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判决 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可以上诉
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10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最长期限是立案之日起6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最长期限是立案之日起6个月
假释没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不当,没有以抗诉形式提出异议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假释裁定书副本后15日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纠正意见没有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