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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行政管理主体为发展改革部门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额的不同,分类审批,核准或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允许类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优先类
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的项目 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项目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的项目
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的项目 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项目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允许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技术水平落后的 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项目 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鼓励类投资项目 有条件的投资项目 限制类投资项目 禁止类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