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60 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