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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行政机关负责热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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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延长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可以不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复査封  
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不需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五日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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