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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建筑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如果2010年4月1日A建筑公司向B材料供应商提出索赔要求,则诉讼时效从2010年4月1日起开始重新计算 2010年2月1日起20年内,A建筑公司一直享有胜诉权 A建筑公司无权提起诉讼 如果2010年3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由于不可抗力导致A建筑公司不能行使请求权,则诉讼时效期间相应延长2个月
建筑材料供应商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建筑材料供应商只能以建筑公司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建筑材料供应商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建设单位负但 建筑材料供应商可以直接向建设单位行使代位权 建筑材料供应商必须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
甲公司与乙公司将2015年4月3日的50万元债务纳入最高额质权担保范围的约定无效 如果期间届满后,甲公司欠乙公司1200万元,则最高额质权担保的主债范围仍然是1000万元 如果期间届满后,甲公司欠乙公司1200万元,则最高额质权担保的主债范围是1200万元 乙公司若将其中的600万元的债权转让,则根据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最高额质权随之转让
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引起诉讼时效的延长 改变法定时效期间
甲建筑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如果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甲建筑公司不能行使请求权,则诉讼时效期间相应延长2个月 如果2009年3月1日甲建筑公司向乙材料供应商提出索赔要求,则诉讼时效从2008年3月1日起开始重新计算 2009年1月1日起20年内,甲建筑公司一直享有诉讼权
甲建筑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如果2009年2月1日至4月1日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甲建筑公司不能行使请求权,则诉讼时效期间相应延长两个月 如果2009年3月1日甲建筑公司向乙材料供应商提出索赔要求,则诉讼时效从2009年 3月1日起开始重新计算 2009年1月1日起20年内,甲建筑公司一直享有胜诉权 如果2009年3月1日甲建筑公司向乙材料供应商提出索赔要求,则诉讼时效从2009年 1月1日起开始计算
甲建筑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如果2008年2月1日~4月1日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甲建筑公司不能行使请求仅,则诉讼时效期间相应延长两个月 如果2008年3月1日甲建筑公司向乙材料供应商提出索赔要求,则诉讼时效从2008年3月1日起开始重新计算 2008年1月1日起20年内,甲建筑公司一直享有胜诉权
甲建筑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如果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甲建筑公司不能行使请求权,则诉讼时效期间相应延长2个月 如果2008年3月1日甲建筑公司向乙材料供应商提出索赔要求,则诉讼时效从2008年3月1日起开始重新计算 2008年1月1日起20年内,甲建筑公司一直享有胜诉权
甲建筑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如果2009年2月1日至4月1日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甲建筑公司不能行使请求权,则诉讼时效期间相应延长2个月 如果2009年3月1日甲建筑公司向乙材料供应商提出索赔要求,则诉讼时效从2009年3月1日起开始重新计算 2009年1月1日起20年内,甲建筑公司一直享有胜诉权 如果2009年3月1日甲建筑公司向乙材料供应商提出索赔要求,则诉讼时效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引起诉讼时效的延长 改变法律时效期间
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引起诉讼时效的延长 变更法定时效期间
甲建筑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如果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甲建筑公司不能行使请求权,则诉讼时效期间相应延长两个月 如果2009年3月1日甲建筑公司向乙材料供应商提出索赔要求,则诉讼时效从2008年3月1日起开始重新计算 2009年1月1日起20年内,甲建筑公司一直享有胜诉权
建筑材料供应商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应当由建筑公司承担 建筑材料供应商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筑材料供应商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应当自己承担 建筑材料供应商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10万元为限 建筑材料供应商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15万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