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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个别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单项指标控制 重点控制制度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国家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国家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合法 达到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总量控制指标就合法 达到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就合法 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就合法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企业事业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和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求,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和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求,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般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 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 一般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企业事业单位只需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对于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不管
实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大幅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实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较大幅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通过治理、限制或关闭污染物排放企业等措施,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和环境质量状况达标 依法关闭所有污染物排放企业,确保污染物“零排放”,难以关闭的,必须限期迁出
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 一般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 一般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
标准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 污染物控制制度 排污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