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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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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撤销原判并直接驳回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没有进行调解而直接宣判的  参加本案审理的翻译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裁定撤销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判决确认违法  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仅对一审判决的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判决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并直接驳回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没有进行调解而直接宣判的  参加本案审理的翻译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法可以上诉、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律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并直接接驳回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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