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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 被告对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发生争议,被告应进行举证 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在行政赔偿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基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期限意味着证据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之后的诉讼进程中不应再提出任何新证据,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之一 举证期限不仅可以由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定,这体现了当事人主义的改革方向 举证期限如果由法院指定的,时间不得少于案件受理之日起30天 举证期限期满之后,如果当事人尚未完成举证的,可以申请延长,不过最多也只能申请延长两次
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由人民法院认可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举证期限法定为10日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无论谁提供的证据,只要未经质证均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举证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也应当采纳该证据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应由受害人就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未经质证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但需经法院认可 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任何时候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少于30日的应补足,但当事人同意少于30日的除外
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法院认可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 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法院认可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 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举证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应由受害人就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法院认可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 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 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民事诉讼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一种独立的特殊诉讼形式 一种新的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 对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所有问题都不得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中适用不得调解原则是行政诉讼在程序上区别于民事诉讼的一个显著标志 行政诉讼的法定撤诉方式有自愿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