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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短期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主承销商应当在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短期融资券应当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同业拆借中心为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商业银行全部退出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市场 商业银行在交易所托管的国债全部转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商业银行可使用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和政策性金融债等自营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回购交易 商业银行可使用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和政策性金融债等自营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现券交易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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