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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申领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时,所提供的就业登记证明、参保证明、劳动合同等资料不是由同一个单位提供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由()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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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工资  五险一金  
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  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的义务  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  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人数,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失业人员失业后以不想工作为由,拒绝接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再就业培训,不得领取失业保险金  
持《援助证》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与街道(乡镇)劳保站签订《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可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只缴纳一种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可享受灵活就业补贴  在协议期内,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向劳保站如实报告灵活的工作内容、时间地点等  “协缴”人员和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的人员须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再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机关事业  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安排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的,均可申请享受用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用人单位申请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  贴须招用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  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适用于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  2009年7月之后,用人单位自为持《杭州  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办理就业登记时间晚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情况,不予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直接对欠费单位进行罚款  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应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时应当加缴一倍社会保险费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失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  养老及医疗保险费  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已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税收减免  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小额贷款  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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