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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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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规定的是“亲亲得相首匿”,它是《唐律疏议》首次确立的  该条规定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  “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表明儒家伦理不得危害封建政权的根本利益  该条所规定的“亲亲得相首匿”一直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  
“八议”制度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最先规定于《北齐律》  该规定中的“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  “以官当徒”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南朝《陈律》中  “八议”、“以官当徒”的刑罚原则源于儒家“礼有差等”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