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中方投资额低于3000万美元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其他项目,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低于3000万美元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2004年10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阐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地位和作用,并对企业境外投资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