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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别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规划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居民个人销售住房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 合作建房后转让分得房产 用房地产抵偿所欠债务 将房产无偿赠与关联企业
国家机关转让自用的房产 税务机关拍卖欠税单位的房产 对国有企业进行评估增值的房产 因为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产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项目 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25% 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居住7年的自用住房 国家征用的房地产
房地产出租 以房地产抵偿债务而发生权属转让 投资方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接受投资方将接受投资转入的房地产转让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幅度税率 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3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房地产,凡住满5年以上,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3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高档公寓出售不享受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居住满5年的自用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继承的房产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因国家建设被征用的房地产 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房地产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达到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未达到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比例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定额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未超过部分免征土地增值税,就其超过部分计税 因城市规划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居民个人转让住房需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机关转让自用的房产 税务机关拍卖欠税单位的房产 对国有企业进行评估增值的房产 因为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法征用的房产
支付的土地增值税 支付的耕地占用税 支付的教育费附加 支付的所得税 支付的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高级公寓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出租 个人互换自有住房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合作建房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本期退回的增值税 支付的教育费附加 预交的营业税 支付的土地增值税
公司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顿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未超过部分免征土地增值税,就其超过部分计税 因城市规划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居民个人转让住房需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