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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释“永久自由处置土地”和“租赁土地”的法律性质,以及它们在香港是如何创设的 (199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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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  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租赁期限的长短与修建建筑物的性质和使用土地的年限无关  
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  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租赁期限的长短与修建建筑物的性质和使用土地的年限无关  
综合性和控制性  综合性和法律性  控制性和法律性  总体性和法律性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转让;  占有、使用和收益;  管理;  土地进行处置  
可以保留划拨性质,但一般不超过5年  可以采用出让  租赁  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等方式  转让  
保留划拨性质  改为出让  作价入股  租赁  抵押  
保留划拨性质  改为出让  作价入股  租赁  抵押  
综合性和控制性  综合性和法律性  控制性和法律性  总体性和法律性  
空间性  法律性  精确性  公开性  自主性  
自物权  他物权  完全物权  地役权  
自物权  他物权  完全物权  限定物权  
租赁与出让的处置方式不同  支付的土地使用费不同  土地的使用性质不同  国有土地可使用的期限不同  土地的利用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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