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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发生债权的债务人 后发生债权的债权人 先发生债权的债权人 任何一方
债的概括随即是混同 混同可因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一人而发生 作为债的消灭原因,混同是一种行为,须以意思表示为之 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归于一人是混同发生的原因 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给债务人,则发生混同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按份之债
选择之债与不可选择之债 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合同之债是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是意定之债 只要合同成立便引起债的发生 合同是导致债发生的原因 合同之债是平等之债
合同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按照债发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可转让之债与不可转让之债 按照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可以分为合同之债和法定之债。 根据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其不同地位,可以分为主债和从债。
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单数主体之债和复数主体之债 选择之债与不可选择之债 继续之债和非继续之债
纳税可以引起债的发生 占有是物权和债权共同具有的权能 债的客体表现为给付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根据标的有无选择性所作的划分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单一之债与多人之债 单一之债和连带之债
选择之债与不可选择之债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