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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关于建筑体量的指导原则属于城市设计的工作范畴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质量 若城市设计项目中已具有控制指标和分图图则,则不需要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成果的指标,可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对其中有关的城市设计内容进行调整
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12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 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2个月内编制 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 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5日内编制
工程勘测阶段,不需要进行测量工作 工程设计阶段,需要在地形图上进行总体规划及技术设计 工程施工阶段,需要进行施工放样 施工结束后,测量工作也随之结束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经上级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需要进行管线综合 修建性详细规划需要对建筑室外空间和环境进行设计 修建性详细规划需要确定建筑设计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需要进行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结合当前需要进行建设的项目和地区进行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房地产的开发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自主性详细规划编制 自主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自主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统筹性详细规划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关于建筑体量的指导原则属于城市设计的工作范畴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质量 若城市设计项目中已具有控制指标和分图图则,则不需要单独编制控制性详规规划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对其中有关的城市设计内容进行调整 城市设计成果的指标,可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
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12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 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2个月内编制 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 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5日内编制
可能涉及周边单位或者公众切身利益,必须进行严格控制的成片开发建设地段,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由建设单位编制,然后对其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定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后,应当提交城市人民政府审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予以公布
下达编制总体规划任务 编制总体规划 编制分区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工程勘测阶段,不需要进行测量工作 工程设计阶段,需要在地形图上进行总体规划及技术设计 工程施工阶段,需要进行施工放样 施工结束后,测量工作也随之结束 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竣工测量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需要公众参与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需要公平、效率并重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需要动态维护,保证其实施的有效性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必须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实现“全覆盖”
项目阶段结束时 整个项目结束时 项目计划编制结束时 合同结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