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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写入笔录 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不写入笔录 持少数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也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审理阶段应当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合议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以审判长的意见为准,不同意见可以记录在案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任何情况下都应当独立作出判决,不受审判委员会干涉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只有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提请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在审判员的主持下进行活动 合议庭成员应是5人以上的单数 合议庭实行集体审理,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案件审理中的重大事宜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 合议庭审理案件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一审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 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 二审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 再审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写入笔录 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不写入笔录 持少数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也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第一审合议庭中的陪审员与审判员分别行使事实认定权与法律适用权 第二审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 发回重审可以由原合议庭重审 再审案件应当根据所适用的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该是单数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院长主持合议庭的活动并指挥法庭审判的进行 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一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时,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员
合议庭是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合议庭成员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 合议庭成员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合议庭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延期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