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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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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白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该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该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不再核发扣缴税务登记证件  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该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并核发扣缴税务登记证件  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该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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