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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更改或不注明生产批号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药品
A省检察院 A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A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A省妇幼保健机构 A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批发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批发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继续使用并通知供应商 立即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 及时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进行审查、许可、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过程进行审查、许可、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过程等进行审查、许可、检验的监督管理活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过程等进行审查、许可、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过程等进行审查、许可、发证、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批发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批发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经国务院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无需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 件。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 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地方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及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科研单位
先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批准后方可生产 是市场短缺的药品品种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在突发重大疫情时通过零售药店销售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 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医疗机构本年度药品使用品种及数量
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需经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可在市场销售 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特殊情况下,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上)批准,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继续使用并通知供应商 立即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 及时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 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未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未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