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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3年后决定开工 建设项目的规模未发生变动 建设项目的地点从城市C改为城市B 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改变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3年后决定开工 建设项目的地点从城市A改为城市B 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小规模变动 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加以改进
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五年建成投产,其环境影响文件应当报原审扎匕单位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文件应当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核
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项目的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过5年未建,则项目开工前应重新上报原文件备案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三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采用的生产工艺 地点 规模 性质 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
(A) 重新备案 (B) 重新报批 (C) 重新审核 (D) 报废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墙保护行政丰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3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单位不需重新报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单位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单位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评估部门重新评估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3年后决定开工 建设项目的地点从城市A改为城市B 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小规模变动 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加以改进
车间布局进行调整 污染防治设施调整 项目地点在场内平移100米 规糢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委托有资质的技术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可以随时修改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相关部门备案,不用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末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继续沿用,不必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