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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11日到 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5日到 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3月4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地役权的设定采登记对抗主义 地役权的设定采登记生效主义 甲地部分转让后,受让人孙某同时享有地役权 甲地部分转让后,受让人孙某不享有地役权
对许某、王某以盗窃公共设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由于许某检举王某的盗窃行为,可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 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实施盗窃,应当按累犯进行 处罚 王某实施多次盗窃行为,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由甲地公安机关管辖 由乙地公安机关管辖 如甲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也可以由甲地公安机关管辖 乙地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移交甲地公安机关管辖
地役权的设定采登记对抗主义 地役权的设定采登记生效主义 甲地部分转让后,受让人孙某同时享有地役权 甲地部分转让后,受让人孙某不享有地役权
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11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5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3月4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地役权的设定采登记对抗主义 地役权的设定采登记生效主义 甲地部分转让后,受让人孙某同时享有地役权 甲地部分转让后,受让人孙某不享有地役权
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11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5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3月4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在甲地犯盗窃案,在乙地犯抢夺案,甲地公安机关最先受理案件,可以并案侦查 王某和李某共同实施抢劫被甲地公安机关抓获,王某之前还实施了盗窃,两案可以并案侦查 赵某为了实施诈骗,委托李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公安机关抓获,可以并案侦查 黄某在甲地盗窃,其弟弟在乙地非法拘禁,甲地公安机关最先抓获黄某,可以将其弟弟涉嫌非法拘禁案并案侦查
乙地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以上答案均不对 乙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为主侦查,乙地公安机关配合
王某有权继承,王某之子无权继承 王某无权继承,王某之子有权继承 王某和其子均有权继承 王某和其子均无权继承
应由王某、其子、张父平均继承 王某应分得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 应全部由张父继承 应全部由其子继承
地役权的设定采登记对抗主义 地役权的设定采登记生效主义 甲地部分转让后,受让人孙某同时享有地役权 甲地部分转让后,受让人孙某不享有地役权
张某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 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张某可与李某协议解除王某之子与李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若张某和王某共有的房屋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乙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为主侦查,乙地公安机关配合 乙地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以上答案均不对
对王某的行为应当以法定的一罪论处 对王某的行为应当以数罪论处 王某的行为属于实质的一罪 王某的行为属于处断的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