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见度小于 300 米时, 开启雾灯、 近光灯、 示廓灯和前后位灯, 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80 公里, 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100 米以上的距离 能见度小于 200 米时, 开启雾灯、 近光灯、 示廓灯、 前后位灯, 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60 公里, 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100 米以上的距离 能见度小于 100 米时, 开启雾灯、 近光灯、 示廓灯、 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40 公里, 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50 米以上的距离 能见度小于 50 米时, 开启雾灯、 近光灯、 示廓灯、 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20 公里, 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