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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自产摩托车,因提供了虚假备案单证,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生产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自产高档化妆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同时免征消费税 生产企业购进燃料油生产柴油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其上一环节购进燃料油已征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外贸企业以援助物资贸易方式出口的酒精不属于应税消费品,该视同出口货物只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石脑油不属于成品油的下属项目 航空煤油目前暂缓征收消费税 适用减征70%消费税的项目是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燃料油 成品油中,单位税额最高的是含铅汽油 石脑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退还所含消费税 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照常征收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免征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含)以上的企业,可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
“果啤”属于啤酒,应征收消费税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50%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对于购进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以蒸馏酒或食用酒为酒基,具有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的配制洒,按“其他酒”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缴纳消费税为444160元 缴纳增值税为275301.7元 缴纳消费税为120000元 缴纳增值税为299907.2元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纳税人适用) 》 《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 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 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
购进已税白酒为原料生产的药酒 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外购已税玉石用于镶嵌纯金戒指 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溶剂油为原料生产的溶剂油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3份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 购进合同、进口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购的2类油品缴纳消费税的证明材料等购进2类油品相关的资料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适用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缴纳消费税为56000元 缴纳增值税为142473.6元 缴纳消费税为222080元 缴纳增值税为14228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