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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拨款证明 总机构协议或合同 公司章程 管理制度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总分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4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60%由总机构预缴 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总分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4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60%由总机构预缴 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居民企业在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 由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共同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虽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产生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 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 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50%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总机构 上级分支机构 下属分支机构 二级分支机构 三级分支机构
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总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总机构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37.60万元 67.2万元 75.2万元 82.3万元
总机构信息 所有上级分支机构信息 下属分支机构信息 本省上级分支机构信息
37.60万元 67.2万元 75.2万元 82.3万元
37.60 万元 67.2 万元 75.2 万元 82.3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