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账簿,不必打印成书面资料 账簿,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等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至少要保存5年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